转发:幼儿园2014年秋季收费标准的通告

点击数:4523更新时间:2014-08-29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中小学、幼儿园2014年秋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举报电话:57312849(市廉政办);12358(市物价局);

57514790(市教育局);57310736(市财政局)。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2014年秋季收费标准

昆山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山市教育局

昆山市物价局

昆山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四、公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

(一)、幼儿园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生/月)

收费依据

备注

一、保育教育费

省优质幼儿园

苏州市优质幼儿园

合格幼儿园

昆政办发[2007]3号、昆政办发[2007]3号、昆价费字[2011]51号、昆价费字[2012]65号。

本学期按5个月收取

1、公办幼儿园

400

320

280

2、集体办幼儿园

400

370

330

二、住宿费

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核定

 

 

三、服务性收费

 

 

 

1、托管费

60/.,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昆价费字[2013]98

 

2、伙食费

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四、代收费用

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备注:1)托儿所、幼儿园招收托儿班的收费标准按同类别幼儿园实际收费上浮10%收取。

2)寒、暑假期间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二)、关于收费的几项规定

1、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对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3.幼儿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按月或学期收取。因幼儿自行退(转)园,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幼儿园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按月退还相关费用。因幼儿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4.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幼儿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5.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幼儿园,2014年秋季开学时的新生执行新等级收费标准,原在园幼儿和未经新等级评估认定的幼儿园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